索引号 11152202K049470454/2024-000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阿政发〔2024〕31号
成文日期 2024-06-07 11:02:48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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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6-0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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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政发〔202431

各镇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经会议研究,决定印发《阿尔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请各部门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阿尔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246月7日

  阿尔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供暖和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依权限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局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已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其它各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内其它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各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安全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场地及道路硬化、现场布置、材料摆放、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暖设施等。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住建、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并向城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应能保证正常通行能力,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市政、防汛、通讯、电力、驻在部队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环境管理;

  (三)场地设施管理;

  (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

  (五)教育培训;

  (六)检查验收要求;

  (七)卫生管理;

  (八)其它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安全生产考核的条件。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标明姓名、班组、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自觉遵守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社区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安全、坚固、美观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挡,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为2.5米。

  各类工程高出自然地坪2米及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密目式阻燃型安全网封闭。

  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30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或围挡封闭。工期在30日以下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临时围挡连续封闭设置。小区改造、市政工程维修等确实无法做到全封闭施工的项目,应在可封闭处进行围挡封闭,行人和车辆通道设置应统筹兼顾安全、便民、合理、坚固、美观。

  第二十条围墙统一采用砖砌240毫米厚墙,高度2.5米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应满足围墙基础承载力要求且不小于500毫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灰抹光作刷饰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

  第二十一条围挡挡片采用彩色压型钢板,钢板高度2.0米,挡片钢板铆固在用角钢或方钢制作的钢框上,并通过满足刚度要求的钢柱固定在砼基础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0米。围挡脚线统一采用砖砌50厘米高的24厘米厚墙,防止泥沙杂物泻出围挡外。支柱、支座、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基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挡钢板的颜色必须采用绿色,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紧急联系电话等内容清晰标注在围板上。

  临时围挡在保证安全、牢固的情况下可不设底脚,高度为2.5米。

  鼓励围挡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

  第二十二条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竹、木搭设或钢竹、钢木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层间连续挂设黄黑相间分隔条。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内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

  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上设门头,大门宽度不得小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方钢或钢管做架,方钢和钢管型号应满足大门挂设强度和刚度要求,双面铁板做面,涂刷绿色油漆,焊接应平整、坚固、耐用。

  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七牌一图”。

  第二十四条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污水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或轮洗机,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筑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少于C20的混凝土地面,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槽。

  施工现场内裸露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采取绿化措施;裸露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及责任人公示牌,不得堆放在围墙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挡。管材线材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水泥、白灰等粉沫状材料存放于封闭的仓库内。砂、石子等粒状材料要堆方覆盖,随用随清。易燃、易爆材料按要求单独存放于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复合彩钢瓦盖顶或可移动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灰刷漆,要求宽敞、明亮、整洁,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6米。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城市雨、污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施工垃圾严禁随意抛洒,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至地面送入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厨余垃圾每日“三清”。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图。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设置的集体厨房,位置上远离厕所、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砖,其余抹平刷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应铺贴白瓷砖,门窗及洞口应设置纱窗、挡鼠板,地面排水良好。

  第三十二条厕所内墙裙应铺贴高度1.5米的瓷砖,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瓷砖。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地下和城市雨水管网及河道。厕所应专人清扫,定期消毒,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6米,床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8人,宿舍内应设置单人单铺,层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应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应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章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符合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坑、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设置有效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八条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应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煮饭,不得使用大于功率大于1000瓦的用电设备,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第四十条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施工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二条拆除工程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密闭清运,禁止凌空抛撒。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宜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经工程所在地镇、街道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可延长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覆盖,出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清洗,不得带泥砂上路。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厨房从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存等环节应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必须有盖、加锁和标志。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医疗室或有效的医疗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

  第六章奖惩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建设项目,优先推荐自治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五十一条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人大审议通过后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与其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依据其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